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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Mar 19, 2024 3:30:23 GMT -5
“强制执行由于不遵守该规定,债权人有权: a) 要求具体履行;b) 由第三方执行,费用由债务人承担;c) 要求赔偿损失。” 劳动法接受《国家民商法典》中列出的这些一般义务,并将其具体体现在《劳动合同法》第 231 条中,其内容如下: “在没有事先通知的情况下,劳动合同不得以一方当事人的意愿解除,否则,当劳动合同因一方当事人的意愿解除时,除了与工人的工作年资相对应的补偿外,还应给予补偿。雇主。 。如果双方没有设定更长的期限,则必须提前发出以下通知: a) 由工人发出,十五 (15) 天;b) 当工人处于试用期时,由雇主提供十五 (15) 天;如果工人的工作年资不超过五 (5) 年,则为一 (1) 个月;如果工作年资更长,则为两 (2) 个月。” 通知的事实定义 就事实而言,提前通知是雇主的一项义务。这必须提前通知工人他想要终止劳动合同,这对于法律框架及其性质来说是一种反常现象,因为《劳动合同法》本身第十条 阿塞拜疆电话号码列表 的保护原则 - 符合劳动合同法的原则合同期限的不确定性——当工人能够领取社会保障福利时,雇佣关系自然终止。 胡安·卡洛斯·费尔南德斯·马德里在谈到该通知时表示:“从雇主的角度来看,该通知可以被概念化为无故解雇的提前通知。当工人给出时,它构成了合同终止日期和辞职生效通知的日期[…]它包括法律对合同双方相互施加的义务,并倾向于根。 本的事情是防止不合时宜地解除契约,以便工人不会突然被剥夺工作,从而造成食品影响,并且雇主可以弥补工人的缺勤,以满足生产和组织方面的需要公司的”(FERNÁNDEZ MADRID JUAN CARLOS,《雇佣合同法评论》,布宜诺斯艾利斯自治市,第 1 版,Erreius,2018 年。第 III 卷。第 1,752 页)。 Antonio Vazquez Vialard 是这样引用该通知的:“合同解除,除非临时工作的情况,其中它可能对应也可能不对应[...] ,这是由于其中一方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做出的决定而实施的。存在正当理由。归咎于另一方,必须提前通知法律根据案件规定的情况(LCT 第 231 条)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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